第227章 判决

三、法律依据

侵权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因亲人离世遭受巨大精神创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告赵婷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赵婷遗产的继承,因此对超出赵婷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

伪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提交伪造借条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判决结果

侵权赔偿:赵婷酒驾肇事致云爱国、刘桃、曾香菊三人死亡,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刻启动赵婷遗产的清算、拍卖程序,所得款项用于赔偿原告损失。经本院核算,原告云清因父亲云爱国、母亲刘桃、外婆曾香菊离世,遭受巨大物质损失与精神创伤,应获得赔偿款共计721,046,000元;原告刘喜因失去母亲曾香菊,生活陷入困境,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应获得赔偿款1,500,000元。

借贷关系驳回:关于被告方主张的五亿借贷关系,因借条系伪造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要求赵婷遗产优先偿还该五亿债务的请求予以驳回。

伪证处理:被告赵婷父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提交伪造借条作为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鉴于此行为的恶劣性质,本院决定对被告赵婷父母各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并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以警告处分。若被告方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五、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星城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刚

审判员:袁有雅

审判员:吴芳芳

2025年4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上官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