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一审?
回溯整个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跟他面对面接触的次数,可怜得有且只有送达判决书那一次。
因为开庭的时候是视频开的庭,所以没有面对面。
因为开庭之前的庭审通知和相应权利的告知全都没有,所以没有面对面。
因为一审庭审笔录的确认签字环节绝对没有给过他确认签字的机会。
虽然,在庭审笔录上,后来悄然出现了他的签字和按手印,让他凭空背上了一个给人以“不老实和睁眼说瞎话”的印象,而徒劳地走掉了上诉和提请抗诉环节里的太多数程序,但他始终表示:他既没有签过那些个和按过那些个手印,也没有得到过法院工作人员像在庭审之后的第三天便向他当面送达判决书那样,给他一个对当时的庭审笔录去进行确认签字和按手印的机会。所以,在这一个环节,没有面对面。
小主,
因为当庭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后,便再也没有通知过他在什么时候于什么地方开庭,且再也没有对中止了的庭审进行连恢复,并把它开得有始有终。
也就是说?
也就是说,在因为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而没有开完便中止了的情况下,整个一审的庭审硬是生生造出了一个涉案法官自认为能自圆其说的判决书。
整个庭审,虽然没有通过任何人、任何渠道提前告知他,但直到当庭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时,整个庭审都是公开透明的。它不仅有当庭法官在视频开庭的当时,向他说明了“整个庭审过程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在视频开庭的当天,他的家人虽没有被说明因为什么而没被允许进入庭内观庭,但他的家人却的确有通过手机在网上即时收看过且留有截图。
所以,调取网上视频和当庭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庭审笔录,对核准他这方辩护律师发表的“严重的事实不清,严重的证据不足”这一主要辩护意见和当庭主审法官的确落槌宣布有“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的真实性,是的确有针对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的。
况,对一审庭审笔录进行签字、捺印确认环节,一直以来就没有真实发生过,一直以来就被他矢口否认着。
既然如此,对一审庭审出现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难道不应该吗?
而一味的拒绝,又焉能合乎情理和法律之真谛?
老实说,一个连笔迹、手印的鉴定都不敢去做,一个连面对着有了“严重的事实不清,严重的证据不足”这样的质疑辩护意见都不敢去进行补充调查,一个连落槌宣布了“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法官意见都说了不算、不敢去下次开庭和开完庭的案子,究竟能说明什么,难道还不能妇孺皆知?如此,执拗下去,它到底在捂什么和要捂多久、错多久、害人多久?
上面这些,是一审的问题,是一审法官的责任,是连最起码的开庭都没有开完、都没敢开完就给他下判决书、面送判决书的责任。
上面这些,的确是一审的问题,是一审法官的责任。那?那其他人、其他的层级有责任吗?
如果躲不开也避不了,那么这些个人和层级又当如何自处呢?良心啊,职业素养啊,这个时候何在,又该不该存在?
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版明文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有特定情形的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版明文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