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
是的,庭外,庭外得让人,特别是让有法律专长的人,让他们系统里的专业人,都很感到意外!
回溯事件的原委,大体是这样的:
那一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九点一审开庭。
正午时分,当庭审法官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后,他被带离视频室。
可就在他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感到满意,乐见并期待下一次开庭能早些到来并无罪获释的时候,一审法院却于4月11日星期六上午向他当面送达了“判决书”,而让他最终没有等来下次开庭和4月9日已中止的庭审最终得以恢复,当然也没有等来他及相关人士认为的无罪判决。
庭内的,本该在庭内进行和发生的,全都没有进行和发生,就好像本应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事,被第三方,被不相关的人给干涉并决定了生死一样……
所以,开篇开口便言“庭外”,况到了最后的最后,到了要去追究责任的时候,又岂能不该由决定了他案子生死的“庭外”来背?
休庭?
休庭,是方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在这里,请注意:甭管出现了哪一种情况,都要尽“告知”这一“应该”层面上的必须的义务。
而他的那个案子,他始终没有被告知而像极了一只待宰的羔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当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落槌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时,通常意味着以下几点:
休庭:法庭审理程序会暂时中断,以便进行必要的休息、合议或其他处理。
择日审理:如果法官没有明确指出是“择日宣判”,则意味着案件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重新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另行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复庭时间。
择日宣判:如果法官明确表示“择日宣判”,则意味着不会立即进行宣判,而是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公布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在指定的时间回到法庭领取判决书,而无需再次开庭审理。
通知当事人:无论是择日审理还是择日宣判,法官都会确保通知当事人下一次开庭或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总结来说,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意味着案件将暂时中止,并一定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重新开庭审理或进行宣判,当然具体时间都必须要另行通知当事人。
而庭前?
他得到过应该得到的权利了吗?
于这一点,连庭前会议的程序中所涉及到的他应该得到的权利,竟都是一片空白,空白得让人都怀疑起了法律的真正含义和追求及守护的东西都有些什么!
一般来说,庭前会议的程序,主要是指: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一通对照下来,竟真的发现他在其中该享受到的权利,是一条也没有享受到。
而当他在之后,满世界地去问“刑事案件休庭后,特别是当庭法官落槌说了“休庭,下次开店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之后,还要开庭吗?”的答案时,无疑都是一片“需要”和“肯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