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1章 不起诉决定

新黑社会 雁平 1184 字 18小时前

莫士元念完了告知书后,将告知书递给郑迟。

“郑律师,签个字吧!”

郑迟接过告知书,又认真仔细地看了三遍,才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莫士元将签好字的告知书,连同省司法厅的两份鉴定报告一起,塞进了一个档案袋中,并亲自贴上了封条。

五分钟后,莫士元对郑迟说:“这只是我们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申请,而且你也看到了,既然是拟定文件,就不代表省高检最终不会向宋雁平提起公诉。”

郑迟点了点头,说:“我明白,莫组长。”

莫士元继续说道:“你回去也准备一份书面文件,申请撤销对宋雁平的起诉,我一起递交给省高检,等省高检审核通过了我再联系你。”

“好,谢谢莫组长!我这就回去准备!”

郑迟说完,拿起公文包离开了市局。

第二天上午,郑迟将准备好的申请书交给了莫士元,莫士元跟蒋燕两个人一起前往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文件。

由于是中央巡视组派驻审查的案件,所以因案情的特殊性,又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代表性。

经省高检的研判,决定由省司法厅配合,对宋雁平进行二次司法鉴定。

半个月后,省高检结合省司法厅对宋雁平的二次司法鉴定结果,出具了一份《因宋雁平三级伤残不决定起诉》的文件。

东山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了庭岛市公安局会议室内,当着安娜、莫士元、蒋燕以及郑迟和一众工作人员的面,宣读了省高检出具的文件。

本案涉及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过侦查,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所涉罪行。

被不起诉人:宋雁平,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系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街道人,现住东山省庭岛市大南庄888号。

本案由庭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宋雁平因身体的原因,不起诉宋雁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本院提交审查申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其身体和精神状态已对其正常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产生显着影响。

考虑到其伤残状况对本案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经审查后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