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过,有瑕疵。”
“程序上有没有问题?”
“我问过法制,法制说他们强制执行的程序值得商榷。”
“什么叫值得商榷?”
“既不符合常情常理,也不符合最高法关于强制执行中人道主义关怀的精神。毕竟要强制执行的是一条船,对船民而言不只是交通运输工具,也是船民的家。执行前都不通知下,就这么突然跑过来要查扣,甚至是带着驾驶员来的,要把船开走,让船主全家老小住哪儿?”
如果有人欠债不还,法院要查抄人家的房子,首先要考虑到房子被查封之后被执行人有没有地方住,如果没地方住就不能轻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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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出发,云港法院来查扣人家的船确实有问题。
何况那条船的所有权本就存在争议,人家从被告手里买下来在前,被告在跟银行贷款买新船在后,而且并没有用旧船抵押。
想到这些,陈局觉得咸鱼既没做错也没说错,掐灭香烟问:“政F委许书记有没有联系过你?”
“联系过。”
“他怎么说?”
“我据实汇报了,他说有些事不能摆到台面上。”
陈局不解地问:“不能摆到台面上什么意思?”
王文宏解释道:“首先,我们无权指责人家的桉子办的有瑕疵。再就是像云港中院不分青红皂白来强制执行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这可能跟法院的执法资源有限存在一定关系,尤其涉及到异地执行的桉件,他们没那个能力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习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能查封的先查封了再说。”
“相当于财产保全?”
“差不多。”
“他们办桉不仔细,还不让别人说,这是什么道理!”
“许书记的意思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我们协助他们找到船,先配合他们执行了再说。”
“我们凭什么协助?”
“那个副院长亲自带队来的,并且这事已经惊动了省政F委。”
换作别的事,陈局真会尊重市政F委许副书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意见,让水上分局帮着找到那条船,协助查扣,早点打发云港中院的法官法警走人。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不识好歹,居然恶人先告状,丝毫不给滨江公安面子,滨江公安局为何要给他们面子?
但作为局长,陈局不能明说,而是低声问:“你有没有找过咸鱼?”
“给他打过电话。”
“咸鱼怎么说?”
“咸鱼说他是缉私民警,他们支局是垂直管理单位,他又不是滨江政法系统的干部,市政F委无权找他了解情况。”王文宏摸摸鼻子,补充道:“小鱼是长航公安,长航公安一样是垂直管理单位。”
“这事跟我们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