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刚听完后说,你的意思是说,831案件和怀阳县银徐行长被绑架案,还不能联系起来,是这样吗?
是的,徐行长夫妇的尸体被埋在了濠口,被害的第一现场我们还不能确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可以并案,万一杀害徐行长的是另一伙犯罪分子了,这种可能是没有理由排除的,所以我建议慎重考虑一下,把侦查重点放在怀阳,风险是不是太大。
赵强接着说,我来谈谈吧,风险确实有,但我们不能仅仅考虑风险问题,有些现象本身就构成了证据要素,831案件,无名男尸案件,杀害徐行长夫妇的案件,无论第一现场有什么不同,发现的地点却前后不到200公尺,这不应该是巧合,况且作案的手段也完全相同。
赵局,我承认这些相同点,但是不同点也很突出,我看过001号系列案件的材料,包括前两天,在我们市里发生抢劫运钞车案,我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跟杀害徐行长案件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是吗,有哪些地方不同?
呃,比如说作案的时间地点,攻击的目的或者攻击的对象,都联系不上,他们作案的时间,往往都选择在上下班时间,是人流的高峰期,先造成混乱,这便于逃跑,也便于得逞,可徐行长被害案是在晚上,而徐行长的家又是在一条死胡同里,很难逃逸,还有 001号系列案件,攻击的对象都是金融机构,或者是金器店,从来不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我觉得他们的犯罪记录里面,并没有绑架案件。
再说,他们的作案目的全都是为了钱财,据公安部门调查,徐行长失踪前后呢,他们银行的资金,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失,难道,徐行长会把大批的金钱藏在家里吗,当然了,我也非常希望徐行长的案子,能够从那些案子定起来,但是并案是需要科学依据的,我的话说完了。
还有不同意见吗,其他同志还有没有啊?
郑义勇的发言很中肯,既然有不同意见,正好说明我们思考的路子越来宽了,是件好事,
我一边听,一边在心里琢磨两个问题,怀阳银行行长被绑架案,的确与001号系列案不相同,但是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因此断定,001号系列案件中的那些歹徒,就一定不会搞绑架案呢,第二,我们搞案子,一般都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一开始云遮雾罩,毫无头绪,弄着弄着,突然线索就出来了。
有时候,出来的还很多,扑朔迷离,似是而非,最复杂的就是这种时候,最容易出错的也是这种时候,一步棋没有走对,不仅一误战机,往往还会误入歧途,导致全盘皆输,在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