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章 恤刑慎狱

鼎定河山 品涩居士 1399 字 13天前

比如被誉为“法医学之父”的宋慈主张恤刑慎狱、直理刑正、由表及里、系统观察、以因求果、重视实验,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着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他总结了大定和以前法医方面的经验,再加上本人四任提刑官期间检验的心得,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于验伤、验尸、血型鉴定、检骨、死伤鉴别、毒物分辨,以及急救法、治服毒药方等,均有记载,被誉为司法检验宝典。

他在《洗冤集录序》开宗明义地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不枉。

冯过虽不通检验,却也通读此书,并以此警醒,力求做到不冤枉好人更不放过坏人。

一个多时辰后,仵作禀报完成检验,将检验报告呈上。

冯过细细看罢,与绵上县仵作李道如描述基本一致,死者的左耳、脑门部位都有伤痕,都可致死。关键是死者颈部的勒痕,此份报告清清楚楚写的是“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冯过瞬间想起《洗冤集录》中所言: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痕迹浅淡……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死后系缚者,无血,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宾果,真相已明。

余氏脖子里的勒痕正符合《洗冤集录》中死后系缚的描述,明显是死后所致。

冯过冷冷的看了绵上秦知县一眼,而后再审王黑小。

据王黑小交待,他错手杀死余氏,清醒过来后惶恐万分,良久方想起要掩饰罪责,拿了绳索在余氏脖子上勒了几下,留下勒痕,想以此造成是余氏自溢的假象。

小主,

他显然是无知之极,也弄巧成拙了。

经检验后,秦知县认定王黑小是故意杀妻,一番拳打脚踢后又以绳勒余氏颈部致其死亡,手段之狼毒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乃不赦死罪,遂上报以“故意杀妻”罪按律当斩。

通过再度检验及审讯,冯过改判王黑小为“夫殴妻致死”之罪,按律判为绞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