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遗产争夺案

5月17日,爱尔幼儿园事件后第十天,云清和云天白的遗产争夺战,正式开庭。

楚雄深吸一口气,大战拉开帷幕!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今天,我们站在这里,是为了替我的当事人——年仅8岁的云天白,争取他应得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通过在被告云清要求的裕华亲子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当着云清及众人的面,取了云爱国遗体的头发进行检测,鉴定结果确凿无疑地证明云天白是云爱国的亲生儿子。这一鉴定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次鉴定程序合法,结果真实有效,充分确立了云天白与云爱国的亲子关系。

根据《华夏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云天白作为云爱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云清一样,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云爱国名下财产,包括16家店铺房产证均是云爱国和刘桃两人名字,这16家店铺总价值元,以及云爱国银行卡余额.3元。在云爱国去世后,这些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在此,我代表原告云天白,要求对遗产进行重新分配。银行卡余额.3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剩余部分再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考虑到刘桃已去世,且云爱国并无其他配偶,所以这.3元应作为云爱国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云天白依法应分得其中的一半,即.15元。

对于16家店铺,同样作为云爱国的遗产,鉴于其价值元,云天白应分得其中一半的一半,即元。这是因为云清的母亲刘桃虽已去世,但云爱国的这些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而如今,云爱国与刘桃均已离世,其遗产应由他们的子女共同继承。

云天白依法继承其生父云爱国遗产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问题上享有同等地位。云清霸占全部遗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云天白作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云天白对遗产重新分配的诉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费时毅轻轻笑了,“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云清的代理律师费时毅。今天,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我将代表我的当事人进行有力反驳,并依法维护云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本案所涉及财产的性质。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云爱国与刘桃于1998年成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云爱国于2000年开始创业。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云爱国的创业基金来源于刘桃的彩礼。在此,我向法庭呈上1998年云爱国与刘桃的结婚证书原件,以此证明二人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同时,提交由刘桃娘家亲属出具的关于彩礼交付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当年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创业基金的来源与刘桃彩礼的紧密联系。这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云爱国创业所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云爱国名下的16家店铺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我方计算,云爱国与刘桃的夫妻共同财产总计为:店铺房产总价元 + 云爱国名下存款.3元 + 刘桃名下房产价值元 + 刘桃名下存款元 + 车辆价值元 = .3元 。

在云爱国与刘桃相继离世后,遗产分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刘桃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唯一的子女云清继承。因为刘桃的法定继承人中,配偶云爱国已去世,父母也已不在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这种情况下,云清作为刘桃唯一的子女,依法应完整继承刘桃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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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对于云爱国的遗产分配,虽然云天白通过亲子鉴定被认定为云爱国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绝不能忽视云清与父母共同生活长达20年的事实。在这20年里,云清与父母同甘共苦,在父母车祸不幸身亡后,又是云清独自承担起办理丧事等一系列事宜,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基于以上事实,从公平合理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出发,我方要求云清应获得云爱国遗产60%的份额。云爱国的遗产总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3÷2 = .15元。那么云清应得的云爱国遗产份额为.15×60% = .69元。

此外,由于原告方在本案中不顾事实,无理要求瓜分财产,给我的当事人云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云清在痛失双亲的巨大悲痛之下,还要面对无端的遗产纷争,精神状态受到了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我方要求原告方赔偿云清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我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支持云清依法继承刘桃全部遗产,并获得云爱国遗产60%的份额,同时判令原告向云清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失费。这不仅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更是对云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谢谢大家!”

楚雄发言,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方坚决反对被告方不合理的遗产分配主张。接下来,我将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并进一步阐述我方当事人云天白的合法权益诉求。

首先,关于被告方提及的云爱国创业资金来源于刘桃彩礼,以此认定全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偏向云清分配的说法,存在明显漏洞。即便创业资金确有部分来自彩礼,但在云爱国长达数年的创业经营过程中,其个人的智慧、努力以及市场机遇等因素对财产的积累起到了关键作用。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就大幅倾向云清进行分配。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也忽略了云天白作为云爱国亲生儿子应有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律师以云清与父母共同生活20年以及操办丧事为由,要求给予云清云爱国遗产60%的份额,并索要100万精神损失费,这一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并不能成为在遗产分配中大幅倾斜的决定性因素。而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在本案遗产纠纷中,原告同样因父亲离世且遗产分配受阻遭受巨大精神创伤,双方所承受的痛苦不应被区别对待,被告以此为由索要高额赔偿,显然不合理。

最后,针对云爱国与刘桃车祸身亡的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继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云天白作为云爱国的亲生儿子,与云清一样,对这笔赔偿金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因此,我方要求被告出具法庭关于云爱国、刘桃车祸赔偿金的判决结果,明确赔偿金额,并将一半的赔偿金支付给原告云天白。这是对云天白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支持我方合理诉求,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未成年人云天白的合法权益。”

费时毅发言:“尊敬的法官:

刚刚原告律师提出要求分割云爱国与刘桃车祸赔偿金,在此,我代表被告云清向法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阐述我方主张。

首先,我向法庭呈交第九庭关于云爱国、刘桃车祸赔偿案的判决书原件,从这份判决书上清晰可见,肇事方赵婷需赔付的金额为721,046,000元。但目前赵婷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法院正在清算赵婷遗产,拍卖她的房车,所以这笔赔偿金实际上并未到云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云清立即拿出一半赔偿金给云天白,显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关于赔偿金的分配,考虑到目前案件的不确定性以及赵婷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我方主张在最终赔偿金落实到位后,给予云天白四分之一的份额。这一分配比例是基于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综合考量,也是在保障云天白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

其次,我必须再次强调云清作为云爱国与刘桃婚生女所应享有的权益。云清自幼与父母共同生活,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与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纽带,她不仅在生活上依赖父母,在情感上更是与父母紧密相连。父母的突然离世,给云清带来的精神打击是难以估量的。在操办父母丧事期间,云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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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虽平等,但在具体的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以及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云清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家庭中承担了诸多责任与义务,这些事实都应当在遗产分配时予以充分考量。

因此,无论是从情感层面,还是从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出发,云清在遗产分配中都应得到合理的倾斜。这不仅是对云清多年来付出的肯定,更是对她所遭受巨大精神损失的一种慰藉。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我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在遗产分配以及赔偿金处理问题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云清的合法权益。”

楚雄发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