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又说道:“除了帝国层面,其他的机构怎么组建?你这表我有些看不懂。”
这也难怪,因为赵桓是按照中央集权的模式来构建的,而腓特烈从小到大习惯的是神罗帝国松散的邦联结构。
这个时代信息闭塞,他又很少能了解其他国家的情况,所以自然不能理解了。
赵桓便又耐心地给他做解释:“整个帝国行政机构分成三级,从上而下分别是帝国、公国和县,每一级的行政构架跟帝国大同小异。
当然各公国和县是没有立法权的,立法权统一掌控在国会手里,不过他们可以颁发一些本地实施的行政规章、条例等等。
但属于全国适用的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权只能由国会行使,这需要颁布一部《立法法》来规定各机构的立法权限。
在地方的两级行政框架中,同样实行的是类似于内阁会议的委员会来集体行使行政管理权。
在司法权方面,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接受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不受上级法院的行政管理,各级法院的管理都是独立的。
法官的产生有专门的法官法调整,国家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之中遴选出合格的法官,补充进法官队伍。
需要强调的是全国的法官名额是要固定下来的,根据各地的情况来确定名额,实现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和专业化。
只有法官名额出现空缺,才能通过遴选委员会从法官助理中进行遴选,而要成为法官助理,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比如要从正规的法律院校毕业,获得文凭,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要有至少三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而要遴选为法官,会有更严格的条件规定,具体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来规定。
各地的行政权行使是关键。地方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委员会集体领导,委员由九到十三人组成,由负责该地的主要工作的官员组成,包括负责行政、监察、宣传、司法、人事等方面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