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集:起诉欠款人

武敌讨薪 武所为 1141 字 1个月前

民事起诉状

起诉人:武敌、男、汉族、1967年3月,生于鲁东省宝塔是,北关镇北关村66号,身份证号码:3820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起诉人:1:凌军、男、汉族,1974年8月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家住春城市草阳区人民大街西安胡同423—1号。

被起诉人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男、汉族,1980年11月生人,家住:江城市高新区泰山路XXX号,企业号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起诉人3:江城市第一建筑公司。地址:江城市大坝区长江街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请求被起诉人,1: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给付所欠起诉人的工程款元。

请求被起诉人2和3,依法承担,所欠起诉人工程款的给付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起诉人自2017年11月份,通过他人介绍,与被起诉人相识,之后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商订好了所干木匠工程的数量与价钱,之后便开始施工,其间第二起诉人,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共给付起诉人工程款元整,之后便一直没有给付。现原告,特依据华夏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诸到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让被告1:给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元。让被告2和被告3依法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此致:

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武敌。

2018年2月28日

要想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