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列车之上

林义龙没在香江耽搁更长时间,即使去分部进行名义上的“总部检查”,也只是稍稍审查了一下经营支出和客户名录。象征性地打了几个售后电话,只花费了两个小时,所谓的“年检”就这样偃旗息鼓了。香江办公室的同仁们也没什么人对林义龙的突然出现表示紧张,尽管林义龙名义上是这里的唯一主管。

下午还要和许振坤一起返回内地,林义龙谢绝了同仁们的宴请,来到红磡和做完收尾工作的许振坤汇合,乘坐列车前往燕京。

出入境边检,查验证登车都没什么问题,许振坤也放心了。

“这么说,真的没什么事儿了?”许振坤还是不确定地问道。

“当然。”林义龙笑着说,“要是有什么事儿,你入境时候就直接被带走了。”

两天前,在加泰罗尼亚机场,林义龙和许振坤的客户“不幸地”被拒绝入境而被遣返回国。林义龙和许振坤“深明大义地”向经济犯罪的机关提供了相应往来证据。

这倒不是有什么心理洁癖,而是因为这笔钱的资金流向有些令人怀疑。就算这笔钱比较庞大,可“仅仅”相当于许振坤三年的国债收益,对许振坤个人来说,有些得不偿失。

所以,许振坤这两天做的事情,就是在林义龙的指导下,通过操作把这其中的隐患排除。

“这笔钱该怎么办?”许振坤还是有些担忧。

那笔钱现在还在许振坤控制的封闭基金的控制下,许振坤曾经向新南威尔士要求民事起诉豁免,然而被地方法院以没有这方面的起诉豁免权为理由拒绝。如果没有豁免权而向内地的经济调查机关转移款项,法院并不会就此免除许振坤的托管义务。许振坤为了避免可能的损失,在林义龙的建议下以基金名义拒付。

真的可谓是三难,澳洲的金融管理机构非常明白这笔收入并非合法,可这并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也没有调查权;许振坤不想拿着“烫手的山芋”,可害怕被老同学出来之后起诉,他还是要付款两次所以也不敢直接支付;经济调查机关想接手,却又不能在新南威尔士让许振坤免于起诉。

“不怎么办。”林义龙解释起他们的状态,“这笔钱的司法管辖权,遵照信托协议。信托协议已经在协议里注明归新南威尔士的法院和法律管辖,然而实际上你这个基金却位于香江,财产也位于香江;香江和澳洲虽然有民事上判决执行相互承认,但必须基于一个看起来不重要却至关重要的条件——判决一定要在判决的生效地部分执行。

“按照这个条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他向香江或者别的普通法系的法院告诉,我们可以依据管辖权异议排除他们在新南威尔士的起诉事由;如果他们向新南威尔士的法院或者澳洲高等法院告诉,就算胜诉了也没法在香江成功地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