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6章 有理有据

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的这条规定没有说明赔偿应该对谁支付,但有一点可以可以明确的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的时候,国际法上就已经有国家按照条约内容,负有义务的向个人赔偿其受到的伤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实例。

另外,还可以指出的一点是,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中,为在违反该公约的国际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索偿开启了一条通道,而违反海牙第四公约是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定性为国际罪行加以惩罚的。

当然,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在性质和效果上都有不同,即使当二者产生于违反国际条约的同一行为时也是如此,但是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并没有阻碍缔约国军队行为所伤害的人提起私人索偿要求。

换句话说,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中,不排除把个人责任归咎到有关缔约国,这就能使个人责任成为国家责任的一部分,为尽到这个国家责任,海牙第四公约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赔偿。

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诉讼,无论是国家行为论还是时效问题都不能剥夺它们在日本法律下的有效性,因为相关的伤害效果只是在较近期才实现的。

而且,尽管在一九四六年之前的日本法律体系承认国家行为论,那也不等于说因此今天就不能提出与战时行为或战争后果相关的索偿要求,毕竟,连时效的严格规则都没有阻止日本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八年做出基于公平正义而不予适用的解读。

与此相似的,涉及外国人的国内法解释以及国际公法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考虑国际法的跨期概念,从而使法律规则的应用符合今天的情况。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华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特别军事法庭来起诉日本战犯,尽管大部分被起诉的日本战争嫌犯被关押在抚顺,但是,华夏人民政府仍然决定将审判地移至沈阳,因为日军是在沈阳制造了“九一八”事变,然后开始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更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为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了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四十五名日本战犯的起诉书,分成四个案件向华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从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七月二十日,华夏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包括“九·一八”事变以来对华夏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前日军军官铃木启久、藤田茂、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四十五名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第一个案件是铃木启久和其他七名战犯,铃木启久曾任日军第一一七师团的师团长,这八人被指控犯了屠杀、酷刑、虐待、奴役和其他公然破坏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的罪行。

第二个案件是前日本间谍组织头目富永顺太郎案,他被控犯有战争罪和间谍罪。

第三个案件是城野宏及其他七名罪犯案,他们被指控不仅在二战期间犯了战争罪,而且在华夏内战期间,投靠阎老西的军队,在担任高级军官期间也犯了战争罪。

第四个案件是武部六藏和其他七人案,他们被指控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并残忍统治身居华夏东北地区的人民。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一庭对铃木启久和其他七人一案举行了公审,袁光任审判长,王志平任首席检察官,并开创了华夏对审判进行现场录音的首例。

按照各被告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华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法庭宣告八名被告有罪并判处十三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位于太原的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公开审理了富永顺太郎的案件和城野宏及其他七人的案件,朱耀堂担任审判长,井助国担任首席检察官。

在六月二十日的时候,特别军事法庭宣告所有被告有罪,判处富永顺太郎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他八名罪犯被判八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七日,沈阳二庭又公开审判了武部六藏及其余二十七人的案件,贾潜任审判长,李甫山任首席检察官,这二十八名日军前军官被宣告有罪,并且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所有被宣判的日本战犯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服刑,被逮捕之日起到被判决之日的羁押的天数可折抵刑期。

华夏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之后,继续在国内审判日本乙级和丙级战犯,也是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

在国际法层面上,早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被德意志军队占领后流亡英吉利国的欧洲九国政府就在伦敦的圣詹姆斯宫发表了宣言明确表示,战争的主要目标包括通过有组织的司法途径来惩办犯有战争罪行或应承担责任的纳粹战犯,不论其是命令犯罪,实施犯罪还是参与犯罪,并且各同盟国决心本着国际团结的精神共同见证,将犯有战争罪行或应承担责任者,无论国籍,均被搜寻出来并交付审判,并且在法庭上宣判的刑罚能够被严格的执行。

华夏政府派遣驻荷兰的公使金问泗也参加了该宣言仪式,并在英吉利国的报纸上发表了书面声明,明确说明了追究德意志国战争犯罪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追究日本战犯在华夏犯下的暴行。

在一九四三年的莫斯科会议上,英吉利国首相、美丽国总统、苏联最高领导人也是共同签署了《关于战争暴行的声明》,在这份声明中,他们重申除了那些“将依据盟军政府的共同决定被惩处的战犯”外,那些应当对暴行、残杀和冷血的大规模屠杀承担责任的人将“被送回他们实施恶行的国家从而可以依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的法律审判和惩处他们”。